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5329号
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环路110号A409房。
法定代表人:洪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起胜,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素贞,北京京师(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甲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号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蔡英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玲,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甲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5.80元,减半收取计2482.90元,由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永生
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
人民陪审员 赵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胡鑫
书记员钱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