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汉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5民初1970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汉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