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5民初1970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汉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