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

3627某某与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362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74405960P,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和谐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慈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