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9721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江海佳苑19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赪阳,女,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