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民初1042号
原告湖州保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广场后路17号四楼西面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陆建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晋,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嘉骏,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香格里2幢湖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保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讯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保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保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保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0元,由原告湖州保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