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1民初6731号
原告:上海谋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罗清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人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葛原孝司。
原告上海谋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智人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谋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谋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竺伟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