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528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现居: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910.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23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业主单位武汉某某地产、宜昌市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送达了协助扣留未结工程款的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土地、房产、车辆采取了冻结和查封措施,目前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及时处置。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将执行到的案款40000元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上述金额应从总执行标的中予以扣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支付下余案款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鄂0528执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