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528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JWT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建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502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鄂0502执1427号。为便于案件执行,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鄂05执监71号裁定书,将此案指定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因执行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万元,或扣留、提取810万元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价值810万元的不动产、动产、保险保单、其他财产权等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保险保单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