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4民初5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大道,实际经营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宜昌市福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福安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18日,原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