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南浦新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12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4123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