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02民初115号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0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