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宏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宏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民初335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济南宏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东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宏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