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4民初3353号
原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济南宏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东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宏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