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21980号
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柯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1187.1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87.1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