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4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1#商业办公楼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16010811。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A栋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3290848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27日执行冻结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九里象湖城支行(账户:3605××××0373-1)存款320000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465.79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账户:1962××××1860)存款318534.21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77.1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其已申请撤诉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九里象湖城支行(账户:3605××××0373-1)存款32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账户:1962××××1860)存款318534.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