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458号
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1#商业办公楼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16010811。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A栋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3290848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已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已由申请人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