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458号之一
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66号***1#商业办公楼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16010811。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A栋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3290848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62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182元,由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有氟密管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306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