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4号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3290848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5元,由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