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4号之一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经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57937571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3290848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文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东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