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728民初2057号
原告:赣州福凯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定南县历市镇闽通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5G1QX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原告赣州福凯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福凯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福凯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从速支付设计和造价咨询费9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被告***向原告提出3个项目的设计和造价咨询业务请求,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告提交了三个项目的设计图和工程预算书,被告在资料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并承诺在2018年中秋节前付清设计和造价咨询费用9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电话、微信催取,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设计和造价咨询费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8年8月,被告***(曾用名***)向原告提出3个项目的设计和造价咨询业务请求,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告提交了三个项目的设计图和工程预算书,被告在资料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并承诺在2018年中秋节前付清设计和造价咨询费用9000元,之后,经原告催取,被告未支付该设计和造价咨询费用9000元。
本院认为,工程设计价款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赣州福凯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元的事实有《资料签收回执单》证实,故对原告赣州福凯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设计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资金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自逾期之日(2018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为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福凯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及造价咨询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