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804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申请人: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排上镇毛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090109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2 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