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8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申请人: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毛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090109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萍乡市亮启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