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121民初1381号之四
原告: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雷,经理。
被告:萍乡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陶瓷产业基地北区。
法定代表人:赖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英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