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8民终1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4326715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路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缴付未履行4968000元的出资义务;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2017年5月19日从大地路桥公司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万元未交回公司的事实无异议,其辩称该款是2018年4月转让13%股权的转让款。该辩称既没有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转让13%股权的时间是2018年4月,而收取股权转让款却在2017年5月。且***的出资至今未到位,***无须在2017年5月19日出资受让其未出资股份。***无合法理由从公司客户处收取200万元,该200万元依法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大地路桥公司的财务账户是否混同,不能成为一审支持***抽逃出资的依据。二、依据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缴的出资额,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系法定义务,不存在豁免情形。一审已查明,至2017年2月15日***只出资443.2万元,2017年5月19日又抽逃200万元,实际出资243.2万元,因此,大地路桥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提出不宜要求***继续补足出资与法律相违背。剥开公司面纱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公司股东可以豁免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一审以“剥开公司面纱”作为本案判决的理由显属不当。一审认为大地路桥公司具有保护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的责任并推定公司损害了***权益,事实是***未按公司章程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抽逃出资损害了大地路桥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大地路桥公司提起出资纠纷诉讼属于依法维权。三、本案是股东出资纠纷,一审适用的法条都与出资纠纷无关,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辩称,一、原审判决实际上保障了双方权益,避免了***滥用股东权益,应予维持。***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进一步证明其出资到位。1、本案是在全体股东决议***退股,一致同意对大地路桥公司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期间发现***涉嫌职务侵占向公安机关控告后形成的,实际上是***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地路桥公司运营的基础是前期***父亲***与***合伙经营挂篮期间形成的挂篮资产,双方的合伙经营未分配利润及***独资企业良友机械厂的挂篮生产设备。大地路桥公司将资产分为挂篮股和固定资产股,两股东均认可货币出资1000万已出资到位,挂篮作价1000万,公司已实际得到股东出资款合计2000万,截止2019年2月公司资产超过了4000万元。2、***、***曾于2017年初将挂篮股以2000万作价,向多名社会人员转让了10%的股份共计200万元投入大地路桥公司。后***向***转让10%的挂篮股,***为此向公司借款200万支付转让款给***父亲***,其后***缴纳40万股金,又购买了2%的挂篮股。2018年4月7日***与***办理股权变更时,将原先转让给社会人员5%以及转让给***8%共计13%一并变更至***名下。二、大地路桥公司违反诚信应诉的规定,所述不是事实。1、由于大地路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鉴定机构也难以根据账务账本对公司登记股东***、***实际出资款进行审计认定。***妻子***负责大地公司账目记载,公司对于股东***的出资款数额的认定是基于***的意思,已无法形成独立的意思。2、双方清产核资期间,***表示要将股份恢复至各50%进行算账,认为***应当返还挂篮股金160万元,结合社会人员在2017年上半年购买挂篮股是按2000万计算,***也是按这个标准购买了2%的挂篮股,***转让的13%股份并非没有价值。3、大地路桥公司成立前形成的十八套挂篮,已投入公司使用多年,公司已取得租金收益,***将这批挂篮说成是废旧部件明显违背事实。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在***控制下的大地路桥公司,至今无法形成资产负债表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账簿,没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大地路桥公司应先履行以上法律义务。1、大地路桥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账簿中虽未全面记载,但两股东已多次核对出资款及出资比例,全体股东已在章程中认定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2、全体股东已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退股。由于***拒不履行清产核资,***已提出解散公司。大地路桥公司正处于解散程序中,即使十八套挂篮不计入出资,也已不存在股东出资的客观条件。综上,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大地路桥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大地路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款515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的利息(以51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3日,原告大地路桥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800万,出资比例占40%,被告***认缴出资800万元,出资比例占40%,股东***认缴出资4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等。2016年6月10日,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被告***及公司股东***各受让股东***10%的公司股份,股东***退出公司。2016年6月12日,原告大地路桥公司依法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出资比例50%,被告***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出资比例50%等。2018年4月7日,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被告***转让13%的公司股份给公司股东***。翌日,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再次依法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并对公司章程再次进行修正,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1260万元,占出资比例63%,被告***认缴出资740万,出资比例占37%,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4月7日等。2018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讨论股东***退股事宜,股东一致同意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系统的清点核算。2019年1月3日,公司股东***、***达成公司清产核资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对公司现有厂房、土地、机械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无异议。对上述固定资产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价值,经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2、公司库存的其他财产[挂篮(主桁架)、钢模及其所有配件]的数量双方派代表进行清点,双方在2019年1月15日之前清点完毕后制作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确认后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价值,经过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定;3、公司2018年12月4日之前财务账,被告方代表***签字的,被告予以确认;2018年12月4日之前若有没签字的,以及2018年12月4日之后的财务账双方协商核对,如果无法于2019年1月15日之前达成一致,双方同意以2019年1月15日为时间点,将财务账本及其原始凭证封存并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定;4、如果前三项任何一项或全部三项无法达成一致,需要委托审计评估,审计评估费用双方平均承担;5、如果双方对公司资产和财务账记载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分歧较大,无法在2019年1月18日前共同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清产核资等。公司成立至今,被告***通过货币及设备作价出资共计443.2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其父亲***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父亲***将合伙期间的18套挂篮(重900吨)及钢模等设备(重约500吨)交付给了大地路桥公司,该18套挂篮及钢模等设备应认定为股东出资,故向本院申请设备价值评估,并申请对大地路桥公司2019年2月底及当前时间点净资产金额进行评估。另查明,2018年12月20日,***以公司名义罢免***办公室主任职务。2019年2月2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侵占等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9年3月13日,泰和县公安局聘请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大地路桥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固定资产总额、债权债务、盈利等情况进行鉴定。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就其鉴定所核情况函询大地路桥公司现有固定资产总额、债权债务、盈亏情况等,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向我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稿)。该鉴定意见书(意见稿)反映:1、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存在不符合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外两套账;2、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公司账户与私人账户混同;3、截至2019年2月,原告大地路桥公司有34405711.98元用于购买材料,2798679.17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3483181.20元用于公司办公楼和厂房建设;4、截至2019年2月,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债权余额未6423033.96元,债务余额为7181449元;原告大地路桥公司主营业务为在购进原材料后,加工制成模板和挂篮,进行模板出售和挂篮出租或出租等。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有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义务,但公司同样具有保护股东利益不受非法损害的责任。本案原告大地路桥公司设置不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外两套账,并存在公司账户与私人账户混同,导致公司财务账目不清,严重侵害了被告***作为股东的权益。原告大地路桥公司仅有两个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执行董事、控股股东***,其非经正当程序罢免公司监事即被告***父亲***安排的财务人员,导致被告***股东利益更加无法得到保障。原告大地路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未对公司股东就盈利进行过分配,且盈利已由公司投入再生产。原告大地路桥公司成立至今盈利多少,现有净资产多少?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严重侵犯了公司股东即被告***的知情权等其他合法权利。2018年1月3日,原告仅有的两个股东签订公司清产核资协议,约定如无法就原告大地路桥公司财务达成一致时,则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审计评估确定,如双方在2019年1月18日前无法共同委托评估进行评估,双方一致同意司法途径进行清产核算。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双方未进行清产核资前即以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与前述协议宗旨存在明显冲突。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实未足额货币出资,但是原告大地路桥公司账目显示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大量资金并未按照会计准则在公司账户交易,而是通过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私人账户进行交易,如果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补足出资,可能导致被告***缴纳的出资存在不可控风险。虽然本案是股东出资纠纷,但本案原告大地路桥公司仅有两位登记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被告***,剥开公司面纱,本案纠纷实质是原告大地路桥公司两位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是原告大地路桥公司股东***利用其公司实际控制人优势地位以公司名义要求被告***补足出资供其以公司名义使用,这对被告***而言显失公平。据此,本院认为,基于公平原则,在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在未提供符合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的公司资产负债报表或有效的财务审计文件前,不宜要求被告***继续补足出资。庭审中,被告申请对18套挂篮及钢模等设备和公司净资产评估,本院认为,18套挂篮是否存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至于公司净资产鉴定,现公安部门已就原告大地路桥公司固定资产总额、债权债务、盈利等进行鉴定,鉴定仍在进行中,故被告申请的该二项鉴定无必要性,不予启动鉴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13元,由原告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大地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第一组证据1、***出资采购挂篮杆件部分出库单;2、***支付采购挂篮材料、加工费等保存的部分银行凭证;3、给***支付的加工费、佣金、材料费的收据与转账凭证。证明***提到的“18套挂篮”是由***出资购买的,***经营了近期20年的劳务工程项目,只有劳务施工才会需要使用挂篮。而***一直是做金属加工行业,不可能会购置挂篮。这18套挂篮与***并无任何关联,只是有部分挂篮杆件是在其工厂加工的。之前***与***合作,***均已支付了***的相应报酬与佣金。第二组证据:1、公司银行放款合同表总计500万;2、银行放款第一批200万元的走向凭证及流水;3、银行放款第二批300万的走向凭证及流水;4、第二笔300万放款流向***个人账户流水;5、公司出纳只收到贷款300万的日记账。证明***利用自己办理公司银行贷款之便,让银行第二笔300万的贷款资金转入***账户,***再转回给***个人账户,后其只还回了100万给公司出纳,剩余200万被***抽逃还其个人贷款。***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良友机械厂出库的单据恰恰可以说明相关部件都是由良友机械厂生产的,但这些不是主部件,主部件是2014年良友机械厂生产的老式挂篮五套。挂篮构件不止出库单显示的这些,均属***、***两人合伙期间共有的货物,***负责技术生产,***没有挂篮技术只负责对接。第一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两人合作的流动资金有上千万元,该证据不能证明挂篮的款项都是***一方支付的。第一组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部分款项是2014、2015年的分红款及***要承担的挂篮款,与2017年2月份***的确认书可以印证。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从款项的流水显示有200万元是支付给了***,该款是***借用公司的款项支付给***的挂篮股权转让款。***向本院提交了:第一组证据1、参股协议书八份;2、关于双方500万平账的谈话录音;3、关于100万欠款及股权比例的录音;4、关于***转让股份13%事宜的录音;5、***宣读股份占比的录音。证明1、2016年***、***将持有的挂篮股10%对外转让,并签订《参股协议书》由***、***代持;2、2018年12月20日,***、***、***就***退股进行清算,***确认双方各货币出资500万进行平账,***货币出资款为403.2万元,占股50%,尚欠公司96.8万;3、***提出退还之前受让的13%股份,要求***退还160万元股权转让款,退回到各持有50%股份进行算账;4、***明确表示2018年4月8日股权转让后,其占挂篮股45%、占固定资产股50%,***占挂篮股37%、固定资产股50%。第二组证据1、泰和危桥改造项目挂篮施工现场图片;2、昌吉赣高铁项目挂篮送货单、出库单;3、昌九高速潦河大桥租赁合同、出库单;4、昌吉赣高铁万安段中铁三局租赁合同及出库单。证明大地路桥公司成立后,***将18套挂篮投入公司;2015年大地路桥公司将18套挂篮中的5套挂篮用于施工泰和319国道危桥改造项目;2016年4月大地路桥公司将18套挂篮中两套用于昌吉赣高铁泰和段、两套用于昌吉赣跨万安公路段;2017年5月大地路桥公司将18套中两套单箱双室挂篮用于昌九高速潦河大桥;2016年7月大地路桥公司将18套挂篮中两套用于昌吉赣高铁万安段中铁三局项目。第三组证据1、大地路桥公司规章制度、产品利润报价;2、同时期购销合同五份;3、同时期挂篮租赁合同三份。证明***擅自违反大地路桥公司内部规定,以远低于同时期大地路桥公司对外合同价格向其父亲***出租挂篮和出售模板,其将大地路桥公司利益非法输送给***,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及***的利益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第四组证据1、***未经协商私自给中介10万的录音;2、***使用公司资金为家庭购车的现金日记账;3、***不接受***对财务监督的录音;4、***与***就***工地账款的录音;5、***拒绝打印账户流水核对的录音;6、***表态不履行清产核资协议的录音;7、(2020)赣082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8、***解散公司案起诉状、传票、庭审笔录。证明大地路桥公司已由***及其亲属实际控制,公司财产为***个人及其亲属使用,与私人财产混同,且对财务监督不予配合。因股东陷入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退股,对大地路桥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在清产核资期间拒不如实提供财务数据,现***已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大地路桥公司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参股人员是***找的,以公司名义进行融资,开展另一家专项挂篮租赁公司,但另一家专项租赁公司未得到实行并注销了,融资资金与利息已由***个人偿还。证据2的录音是确认***第一次出资金额,***要先以500万出资来核定差欠的出资款,说先欠公司96.8万元出资之后补上,却在确认第一笔出资款还差96.8万的情况下,抽逃公司200万来还自己个人银行贷款。***的出资差额一直未缴纳,经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最后答应先减少股权比例至37%。***提到的160万,如是购买其股权的转让款,应当由***将款项转给***,而不是转入公司,录音里双方只是就此事争论,并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证据5的录音能够否定***提出的公司成立之前就有价值1000万的挂篮杆件作为出资的说辞,公司从2015年经营到2018年12月份挂篮杆件资产才1170万。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有18套挂篮放在大地路桥公司作为出资。泰和危桥改造项目的材料及挂篮并不是大地路桥公司提供的,只是借用***的施工项目给公司做宣传,其他项目是公司挂篮的对外正常业务。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购销与租赁合同是公司正常的运营业务,通过公司的成本核算,与***签订的所有合同单价全部是有可观利润的,***一直以来对于与***的合同也是认可的。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使用公司的资金日记账24万余元,是购买公司车辆;***与***的录音足以证明公司与***签订合同是按照正常手续而来,并有正常付款的,***也是完全知情的。之前是***一方掌管财务,所有的账目全部在其手上。***诬告***职务侵占,至今毫无依据和证明。本院认证:***对大地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大地路桥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第一组证据不能证明18套挂篮是由***购买,第二组证据因大地路桥公司存在不符合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外两套账,公司账户与私人账户混同,无法确认该200万元的性质,不能证明***抽逃200万元出资的证明目的,对大地路桥公司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大地路桥公司对***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的第二组证据不能证明***将18套挂篮投入大地路桥公司,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与本案股东出资纠纷没有关联,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大地路桥公司主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称其已出资到位。依据2018年4月8日的《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章程》记载,大地路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实收资本2000万元,***占出资比例63%,***占出资比例37%,出资时间为2018年4月7日。即大地路桥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各股东已实缴出资到位,该出资信息也与公司在泰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相一致。2018年12月17日,大地路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讨论股东***退股事宜,股东一致同意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系统的清点核算。2019年1月3日,公司股东***、***达成《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协议》。上述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司清产核资协议中双方亦未提及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问题。大地路桥公司主张***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却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主张除货币出资外其父***还将18套挂篮作为实物出资投入大地路桥公司,***则称大地路桥公司成立前的挂篮均为其父***出资购买。双方虽对挂篮是否实物出资及由谁购置各执一词,但对大地路桥公司成立前存在挂篮的事实均不持异议,结合***提交的《参股协议书》及录音,大地路桥公司还存在实物出资的可能性。而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稿)反映,大地路桥公司存在不符合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外两套账,公司账户与私人账户混同的情形,故在公司现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况下,无法对各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认定。大地路桥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章程认定的事实,即不足以证明公司股东未出资到位,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驳回大地路桥公司要求***缴付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大地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4元,由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