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343267153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大地路桥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6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