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624号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和路55弄3号1层103室及2-6层。
法定代表人:戴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某三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同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某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某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