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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海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高安市七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02民初3297号
申请人:宜春市海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区飞剑潭集镇。
法定代表人:***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区。
被申请人:高安市七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汪家圩乡劳动保障所28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1日出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海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市七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海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安市七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原告宜春市海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海康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安市七彩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