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5957号
原告:江西省六一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区飞剑潭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1号歌华大厦110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六一智能有限公司与被告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六一智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六一智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六一智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省六一智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邓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