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4民初7444号
原告:***,女,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黄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唐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