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541号
申请人: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梅,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0874986W。
住所: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兵,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93054J。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
申请人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江西**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者相当于84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当于84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樊 杰
审判员 王美荣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