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

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江西乔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541号之一
原告: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梅,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0874986W。
住所: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兵,任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93054J。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
原告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计6100元,由河南高远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杰
审判员 王美荣
审判员 韩卫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