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3执2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