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8号楼13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3147048368。
法定代表人:韩荣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综合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93054J。
法定代表人:田兵。
本院在执行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洪仲裁字第03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亿川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由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熊 江
审判员 易仁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