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保字第00412号
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鑫江车冷机系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46区25-3-4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江车冷机系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3750元。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80号丽水花园4栋2单元1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509549号,建筑面积255.36平方米)为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江车冷机系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3750元;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80号丽水花园4栋2单元1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200509549号,建筑面积255.36平方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