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江车冷机系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江岸保字第00412-1号 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鑫江车冷机系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4)鄂江岸保字第004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武汉鑫江车冷机系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375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80号丽水花园4栋2单元1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建筑面积255.36平方米)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称:因双方对其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鑫江车冷机系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375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武汉武冷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沧湖路380号丽水花园4栋2单元1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阳字第××号,建筑面积255.36平方米)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