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2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玉虎,男。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21号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陈建平),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包头市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洪录,男。
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6号
委托代理人:张世义,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翟鸣凤,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平)、包头市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翟鸣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培录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