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包头市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4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包头市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洪录,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信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新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润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