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74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怡景路29号金域明珠居1幢1卡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FU2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二横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7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展翔路22号三楼306-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0968061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宙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90元,减半收取为559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15元,合计9810元(原告已预交15405元,多缴纳部分由法院予以退回),由原告中山市俊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