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2100号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