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2291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32189647K,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农科院新村1号招待所楼301室。 法定代理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1731552B,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6号办公楼。 法定代理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