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9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6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2元,减半收取为3451元,由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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