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执异2号
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6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173155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铺村四组花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7MWBL75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5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R27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鄂05执106号],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从申请执行人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受让了对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为由。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22年12月12日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3.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三峡晚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经审查查明,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2022)鄂05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鄂05执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鄂05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12月12日,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案件中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宜昌媒体《三峡晚报》第05版刊登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12月12日,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表示认可变更债权受让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为(2021)鄂05执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又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并书面认可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将申请执行人由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鄂05执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鄂05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