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执异23号
申请人(第三人):宜昌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白洋镇赵家铺村四组花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7MWBL75M。
法定代表人:张明钰。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1731552B。
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5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R273T。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江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鄂05执106号],第三人宜昌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东鼎公司)以其从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公司处受让了对被执行人宜昌江发公司的债权为由,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22年4月12日中铁电气公司向宜昌江发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中铁电气公司与宜昌东鼎公司2022年4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3.中铁电气公司2022年4月13日在三峡晚报上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书》;4.债权转让通知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截图。
经审查查明,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件办理过程中,202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公司与第三人宜昌东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铁电气公司将其对宜昌江发公司享有的前述案件中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宜昌东鼎公司。中铁电气公司于同日向宜昌江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于次日在宜昌媒体《三峡晚报》第09版刊登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4月12日,中铁电气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表示认可变更债权受让人宜昌东鼎公司为(2021)鄂05执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中铁电气公司与第三人宜昌东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铁电气公司向被执行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又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确认函并书面认可第三人宜昌东鼎公司取得该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第三人宜昌东鼎公司提出的将申请执行人由中铁电气公司变更为宜昌东鼎公司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宜昌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鄂05执10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鄂05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春晖
审 判 员 胡永传
审 判 员 高见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恒逐
书 记 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