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364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居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78243060。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原告预付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第一次网站制作费2.5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此案支付的合理差旅费7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下旬,经别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公司运营总监柴南开始沟通商议承包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栏目频道之事,之后,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被告方同意并强调原告不能以个人名义,必须注册了传媒公司以后,以公司名义与被告方签订承包合作协议。也就是说被告方承包方式不对自然人。并要求以承包费10万元的价格承包“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某某(未定频道或栏目名称)栏目(频道)”,原告承包栏目名称可以与正在外包的其他栏目频道一样,使用“人民日报社”作为频道或栏目前缀,栏目网站制作成熟后在市场报网络版网站中间位置给栏目频道网站链接上线。意向基本达成后,在原告还没有注册公司时,被告方运营总监以其他传媒公司要承包原告预订栏目频道位置为由,让原告先把预付金2.5万元汇到他家属个人账户。之后把原告的预付金转移到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账户。接下来的近一个月时间,原告曾多次提交栏目名称,让被告有关领导审核,最后被告同意原告可以使用“中国消费”栏目频道进行外包。“中国消费”栏目频道名称确定下来后,原告就开始找网络公司花费2.5万元制作网站页面。2018年12月初,“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中国消费”栏目网站初具雏形,原告把网站向被告提交审核。大概过了20天左右,原告左等右等,一直没有等到被告有关领导对“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中国消费”栏目频道“可否”的回复。原告就联系被告运营总监。之后得知,被告已经把原告才初具雏形的“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中国消费”网站给链接到了“市场报网络版”网站上,且是三个外包栏目翻滚幻灯显示。原告马上要求被告把原告还没有完全制作好的网站在“市场报网络版”网站给以断开。12月中旬,《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告诉原告,所有在“市场报网络版”承包栏目频道的网站负责人,外链网站以“人民日报社”为前缀的,都要把“人民日报社”五字去掉,改为“市场报网络版某某栏目”。当时,鉴于被告更改口头承诺,原告就提出不想承包栏目频道的意愿,并要求退款。被告方却以承包费只要进了被告账户不好退为由,不给原告退款。直到2019年5月初,原告看被告一直不给退款,就只好申请优惠后,申请“中国消费”栏目在被告“市场报网络版”网站链接上线试运营。被告也及时给原告“中国消费”网站进行了链接上线试运营。但在原告“中国消费”网站上线试运营不到一周时间,网站就多次受到黑客攻击,且有20多天时间网站都是打开乱码或被黑客挟持后转移到其他非法网站。当时,原告也把网站瘫痪状态情况及时向被告方做了汇报,也得到了被告的认可。与此同时,原告又及时联系另一家网络公司花费3.3万元重新开始制作网站。让原告意想不到的是:在原告的“中国消费”网站试运营不到一个月,2019年5月底被告又通知原告说,人民日报社总部通知,所有外包20多个栏目频道要全部断开外链,不再做外链运行。至此,由于被告的多次出尔反尔,单制作网站已经致使原告损失5.8万元。还不包括原告租赁办公室和招聘编辑人员所花费用。之后,原告一直催要向被告所预交2.5万元预付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原告退款。在原告催要预付款的同时,从有关方面得知:被告多次违约是因为被告一直是在违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的通知》精神,违规外包栏目频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的通知》新广出发(2017)44号第五条明确要求: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也就是说被告自2017年8月开始,就一直是违规对外承包栏目频道,违规收取承包人的合作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了谋取私利,在原告没有法人资质,没有与原告签署协议的情况下,私自把原告没有制作成熟的网站给外链上线,是霸王行为;更主要的是被告自2017年8月开始就是在违规对外承包频道栏目,违反了新广出发(2017)44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是违规欺骗原告行为。被告违规收取原告的2.5万元预付金,于法、于规、于理、于据都是不允许的。更应该在原告要求退还时,及时返还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辩称:2018年10月,**找到中国能源报市场报网络版工作人员柴南洽谈中国消费栏目广告合作事宜。关于**诉报社退定金,报社几点意见如下:1.报社经营有明文规定,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合作方,**自称正在注册公司,手续未办完,要求先付一个季度费用2.5万元(合同标的10万元),报社多次催促他签合同,他都表示正在注册公司,手续未完全办好,所以未与报社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为他的《中国消费》栏目作广告,等待他公司注册完正式签合同。后期**的种种劣迹才突显出他是骗取与报社合作的资质来逃避协议的违约条款。《中国消费》网没有新闻资质、没有采访权,只能转载。报社未授予**的网站用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字样的LOGO的权利。只是为其提供广告位,为其宣传,而**个人网页打着人民日报名义,使用人民日报logo,对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构成侵权。2.因为报社不接受个人转款。所以**以他的公司还没有注册为理由,恳请报社联系人协助找一家公司给报社转款。报社联系人已如实相告,于接到其款的第二天2018年10月17日转款到报社帐上。报社确认收到此款。3.鉴于**公司未注册完成,只交了定金,报社只为其提供试运营链接,后发现其有擅自打报社LOGO,擅自采访等问题后,切断了链接,并发了声明要求其停止网站运作。**置若罔闻找种种理由不与报社正式签合同。编造黑客攻击其网站,网站调试等理由以使其逃避交后期广告费,逃避监管,暗地里继续冒用报社名义运营中国消费网一年之久。4.**在非法冒用报社名义运营网站期间,私刻报社公章,私印报社介绍信,伪造报社证件。持证人来报社告发其打报社名义诈骗6000元。此行为是诈骗行为,报社保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5.**提供的报社其他合作单位的材料与其无关。报社保留对**反诉追究经济损失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1日,《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市场报网络版工作人员柴南向**邮箱发送《栏目共建协议》电子版,该协议甲方为《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乙方为北京中视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协议载明: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就共同创办《中国消费》栏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共同组建《中国消费》栏目编辑部。甲方提供栏目LOGO在市场报网络版首页链接服务,并监管栏目内容,有权撤改栏目内容。乙方在接受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乙方提供栏目内容。合作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按照实际在甲方的网络上线为准。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在合同签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的共同合办费每年十万元。

2018年10月15日,**向柴南转账25 000元。《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认可柴南于2018年10月17日将款项转账给公司。

诉讼中,**称:北京中视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其拟设立的公司,实际并未设立。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合意,即**成立公司后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同意其使用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某栏目LOGO并提供链接,一年费用10万元。2018年12月初,**将“中国消费”网站向《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提交审核。20余日后,发现市场报网络版主页已为“中国消费”网站提供链接,要求断开。2019年1月,《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不同意栏目加“人民日报社”抬头,**要求退款未果。后**要求每年费用变更为5万元未果。2019年4月下旬,《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在市场报网络版主页为“中国消费”网站提供链接。2019年5月13日左右,“中国消费”网站被黑客攻击,直到5月底恢复使用。2019年6月2日左右,《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将“中国消费”网站链接断开。

诉讼中,《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称:双方口头形成了广告合同,已经履行义务。2018年11月,在市场报网络版主页为**的“中国消费”网站提供链接,20余日后,**要求断开链接,理由是要修改网站模板。2019年1月份左右恢复链接。2019年5月,停止合作,断开链接。

2019年3月28日,柴南向**发送微信称:“合同改不了,能改就不叫合同了”,**称:“问题是合同还没有与单位签呢!不然做了半年单位把栏目停了就不好办了”,柴南回复称:“不会”。

2019年4月8日,柴南向**发送微信称:“你把网页设计好给我一下”。2019年4月9日,**向柴南发送了网站地址称“您先看一下,看下一步怎么安排”,“柴总好,请问下步怎么安排呢”,“是把2.5万退给我还是按年五万……”。

2019年4月30日,**为案外人柴力制作单位为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的证件,该证件加盖中国消费证件专用章。

2019年5月23日,**向柴南发送微信称:“可以说从月初开通到现在网站都没有正常过,真是急死人了”,“马上一个月过去了”,“还有要求现在总部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干,都是让怎么干啊”。

柴力出庭作证称:2019年4月之前曾在市场报网络版看到过“中国消费”栏目的链接,2019年4月与**开展合作,向**支付证件费用。2019年5、6月份,市场报网络版与“中国消费”栏目断开链接。断开链接之后,其与**终止合作,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就此报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就由《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为“中国消费”栏目在市场报网络版首页提供链接服务进行了磋商,拟由**成立公司后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虽然最终未签署书面合同,但**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了相应的链接服务,应承担不利后果,退还**部分费用,本院对此予以酌定。网站受到黑客攻击无法登陆是第三方侵权及平台自身技术问题,即使“中国消费”栏目网站受到黑客攻击无法登陆,并非《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不提供连接服务,**应负担该期间及其他《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为“中国消费”栏目提供链接服务期间的费用。**主张的其他损失,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负担588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翔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