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3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充分尊重申请人提交证据,被申请人超范围经营已涉嫌违法。被申请人对外承包网站频道(栏目)给申请人,属违法违规行为。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的此项违规或违法事实,作出错误认定。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又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柴力(因违规被除名),后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陷害申请人伪造的证据证词(柴力自我推翻书面证据)反而给出偏颇意见,有偏袒被申请人之嫌。被申请人在“市场报网络版”没有新闻资质而从事互联网新闻服务和明确表示不与自然人合作的前提下,并在申请人实际没有注册公司,更没有与申请人签署合同的情况下,采用不正当手段(说有别人要承包)骗取申请人的合作承包金,涉嫌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的违法或违规事实,适用法律不当,有违公平公正。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就由《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为“中国消费”栏目在市场报网络版首页提供链接服务进行了磋商,拟由**成立公司后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虽然最终未签署书面合同,但**为此支付了25 000元。此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在市场网络版主页为“中国消费”网站提供了一段时间的链接,后又存在链接断开、链接恢复、网站被黑客攻击、链接再次恢复的情形,直至双方终止合作、断开链接。综合本案情形,无法认定**所称的违法违规的事实成立。原审法院考虑到**向《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支付25 000元,但《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亦提供了一段时间的链接服务,酌定《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处理并无不当。**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程占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