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d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235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兰,北京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78243060。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报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兰、被告能源报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4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6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345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4年至1998年、1999年至2017年、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482509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工资24406元;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4年12月1日入职能源报社公司,任网络总监一职,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24406元。后疫情期间,原告一直居家办公。2021年3月4日,被告以原告未考勤打卡属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经过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443号裁决书,确定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现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能源报社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书,没有就该裁决书提起诉讼。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依法依规章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原告已休年假15天,2020年原告持续未到岗,且已休5天年假,2019年之前的年假也已休过,且已过追溯时效,2021年2月的工资已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能源报社公司于2011年8月31日注册成立,**原系能源报社公司职工。2021年3月3日,能源报社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因**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源报社公司决定与**解除劳动关系。
**就本案劳动争议向顺义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能源报社公司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1年3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能源报社公司支付1994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6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4556元;3.能源报社公司支付1994年至1998年、1999年至2017年、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482509元;4.能源报社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24406元。顺义区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443号裁决书,裁决:1.**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1年3月6日与能源报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能源报社公司未起诉。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问题。能源报社公司提交钉钉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实**在2019年已休年假15天,2020年**已休年假5天,且持续旷工,不存在年休假基础,旷工时间可折抵年休假。2019年之前的年休假**已休完,且已超过追溯时效。
对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主张能源报社公司系违法解除,并主张能源报社公司支付1994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能源报社公司提交考勤管理制度、关于重申员工劳动纪律的通知、QQ工作群文件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返岗通知等证据,证实**持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支付,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称管理制度是2015年在QQ群中上传的,该制度并未向其公示,QQ群仅是为了工作便捷方便联系,但涉及劳动者自身重大权益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告知将以此种方式公布制度,2015年期间其岗位为网络总监,并不需要打卡,考勤管理制度未听取工会意见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且根据人民日报社办公厅发布的文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灵活办公,其实际也采取了远程办公的工作模式,并提交人民日报社办公厅人厅[2020]7号通知、办公环境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能源报社公司称其公司没有工会,只有一级单位人民日报社有工会,但无法管到其公司,其公司未同意**居家办公,**上班需打卡。
**主张其实际工龄自1994年起算,其与被告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提交人民日报社《市场报》停刊报道、聘用人员合同书、社保卡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能源报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聘用人员合同书上写明合同期限自1995年9月1日起,并非**所述的1994年起。
关于工资事宜。**提交工资流水、工资明细表、工资条等证据,证实其工资发放情况,称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始,被告单位实行远程办公模式,并降低其工资,2021年2月工资未发放。**另提交诊断证明、发票、处方等证据,证实其患有抑郁症,长期服药,医生建议在家休息。能源报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公司从未同意**不到岗上班,**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到岗。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聘用人员合同书、社保卡查询记录、人民日报社办公厅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勤管理制度、关于重申员工劳动纪律的通知、QQ工作群文件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返岗通知、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顺义区仲裁委已裁决**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1年3月6日与能源报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能源报社公司均未就该项裁决起诉,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能源报社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一节,从法律依据角度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角度考量:**提交的人民日报社办公厅文件仅对相关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工作部署作出要求,并非具体的工作安排,且其中亦未体现“必须安排何人远程办公”一事;而其与衣玉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体现对方询问其为何不来上班也不来请假,并未体现“准许其远程办公”的意思表示。**与张单单的聊天记录中公司人事张单单多次要求**返回工作岗位报道以及告知不到岗属于违纪行为,而**并未因此返岗工作。能源报社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中亦体现**存在大量未出勤的事实,**虽主张其处于远程办公状态,但就其“远程办公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等均未举证证实。**虽提交诊断证明、处方等就医材料证实其患有抑郁症,需要在家休息,但该就医材料载明时间为2021年3月8日,休息14天,是在能源报社公司已与**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就医记录。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能源报社公司安排**远程办公,但可以体现**存在旷工行为。从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角度考量:能源报社公司在公司QQ群中上传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亦在该QQ群中,能源报社公司已经完成了送达程序。退一步讲,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也属于劳动者应尽到的最基本的劳动义务和职业道德。综上所述,能源报社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对于**要求能源报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年2月**并未正常向能源报社公司提供劳动,故对**要求能源报社公司支付2021年2月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对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用人单位需保存二年内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记录,而对于超过二年的部分,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职工带薪年休假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2020年享受了5天带薪年假,但当年度**有大部分时间并未正常出勤,故对**要求能源报社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2011年至2017年的出勤情况已经超过用人单位的举证范围,而**就此期间出勤情况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要求能源报社公司支付2011年至2017年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2011年之前能源报社公司尚未成立,故对**要求能源报社公司支付2011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1年3月6日与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燕燕
书 记 员  尹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