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521号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1070。
法定代表人:刘莉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刘建林。
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二年 六 月 七 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