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26353号
原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通路25号5幢。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臻俊,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158号1幢1层E9室。
法定代表人:庞雷。
原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报社)与被告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源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莹、马臻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图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源报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图赛公司向能源报社支付合同款180万元;2.判令图赛公司向能源报社支付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日,能源报社与图赛公司签订《广告宣传合同》,约定能源报社为图赛公司提供品牌推广服务,图赛公司须向能源报社支付合同价款共计300万元。后能源报社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图赛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支付合同款120万元,剩余180万元依约应于2018年1月5日前支付,但至今未付。能源报社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图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图赛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能源报社签订《广告宣传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发布甲方推广内容,具体包括(1)乙方为甲方提供50个整版广告用作品牌宣传,发布媒体名称为《中国能源报》,报纸具体版面及刊登日期按甲方实际需求进行协调;(2)乙方协助甲方建设网站,包括设计网站板式,策划栏目版块和功能模块等:(3)作为增值服务,乙方协助甲方在舆情监测、舆情控制、危机公关等方面提供积极协助。合作周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周年。合同价格300万元。甲方应在刊前支付120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确认到账后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至指定地址。上述120万元所对应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再支付180万元用于继续后面的合作,乙方提出再次支付申请,甲方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确认到账后给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至指定地址。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时,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2017年8月1日,图赛公司向能源报社支付120万。
2017年12月11日,能源报社工作人员向微信号×××(绑定手机号为133XXXXXXXX)发送微信“庞总,抱歉打扰,年底财务发票紧张,能否先行给富电开具发票”,对方回复“可以”。诉讼中,能源报社称上述微信使用人为图赛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雷,微信中的“富电”指北京xx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庞雷,能源报社和图赛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中习惯用“富电”代指图赛公司。
2017年12月12日,能源报社向图赛公司开具金额1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能源报社员工与微信号×××有如下聊天记录:2017年12月12日,能源报社员工问“报社这边把合同剩余款项的发票开完了,这次的发票合计180万元,明天寄给你”,对方回复“好的”;12月15日,能源报社员工说“发票寄到了哦,前台签收了”,对方回复“已经给到庞勇总”;2018年1月12日,能源报社工作人员问“桃蹊,打扰一下,12月份报社这边把发票寄到上海那边了,我想问一下,关于付款的事宜,还需要我做什么工作吗”,对方答复“不需要,我等下问下情况即可”。诉讼中,能源报社称上述微信号使用人为图赛公司对接工作人员李某某。
诉讼中,能源报社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的报纸57期以证明提供了50个整版广告,同时能源报社提交网站上线宣传视频证明其协助图赛公司建立了撒豆网,并称因图赛公司没有资金运作,该网站已经下线。
另查,本院通过公告方式于2019年10月24向图赛公司送达了起诉状、证据及开庭传票。
上述事实,有能源报社提交的《广告宣传合同》、转账凭证、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邮寄凭证等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能源报社与图赛公司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能源报社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推广义务,图赛公司未依约付款给能源报社造成损失,能源报社要求图赛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广告宣传合同》约定合同款180万元的支付条件为能源报社提出支付申请,图赛公司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能源报社为证明其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提交了其工作人员与庞雷、李某某的微信,但能源报社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系图赛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与庞雷的微信内容不能显示与涉案《广告宣传合同》相关,能源报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将利息起算时间2019年10月25日。关于能源报社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以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图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80万元;
二、被告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9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负担890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图赛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2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阮 健
审判员 牟诚诚
审判员 闫伟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