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

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28545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汉溪大道****2507。
法定代表人:饶宇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策,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顺通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尧,公司员工。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报》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瑾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