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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303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颖哲,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街4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7092903C。
法定代表人:徐鹏。
被告: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深业进元大厦塔楼2座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2060U。
法定代表人:徐向明。
被告:深圳市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三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1421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森斯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梅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