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投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九台区波泥河某某苗圃、长春城投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2583号
原告:九台区波泥河***苗圃,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波泥河镇金家村1组。
经营者:***,女,汉族,1950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长春城投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伟峰·东樾Y11#楼102越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
原告九台区波泥河***苗圃与被告长春城投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九台区波泥河***苗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台区波泥河***苗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丰楼